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会出现 “三不放过”原则和“四不放过”原则等提法, 弄得大家莫衷一是, 不知所以,现从安全教育培训的角度做个说明,以正视听。
“三不放过”原则出自1975年04月07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一文, 主要内容是: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庭,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目的在于弄清事故原因,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2004年02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目的在于强调追责,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主要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时, 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 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时, 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 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 在对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 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因素等原因造成的。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处理事故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 而是应该有具体的实实在在的行动,不仅要做到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预防工作。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 往往伴随着无辜生命的死亡,这样的教训有一次就够了, 不要总是吸取,甚至是总不吸取。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责任在人的肩头,在人的心头,只要人人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时时想着安全,处处抓着安全,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要求,规范我们各项管理工作,把各级人员、各个部门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到位,把措施落到实处,有问题立即整改,有隐患及时消除,才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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